第一条 拟提请县人民政府公示的重要事项,由业务主管股室提出,报主要领导批准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施行;拟以局名义公示的重要事项,由业务主管股室提出,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政策法规股向社会公示。
第二条 拟实施重要事项的业务主管股室是公示的责任机构,具体负责重要事项公示。2个以上股室拟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股室负责公示。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在实施下列重要事项前,需向社会公示:
(一)全县商务发展重要规划,商务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二)促进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四)组织重大决策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等情况;
(五)公务员招考录用、干部任免、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示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途径对重要事项进行公示:
(一)云南省重大决策听证网;
(二)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
(三)政务信息公示栏;
第五条 重要事项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公示的起止日期;
(三)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四)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第六条 公示主办股室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主办股室要认真归纳和分析重要事项公示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呆纳合理化建议;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收集意见。在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书面上报政策法规股。
第八条 政策法规股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上报县政府督查室和县监察局备案。
第九条 拟实施重要事项的业务主管股室要科学编制公示方案,认真起草公示文件,周密安排公示活动,及时归纳公示意见,按照相应规定组织公示活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