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推进和完成以下重点工作,要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年度重点工作和重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务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兑现情况;
(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
(五)本局作出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工作决定,对全州商务发展影响重大的重要决策;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报的事项。第四十四条重点工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通报:
(一)云南省重大决策听证网;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发布公告;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二条 本局重点工作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进行通报。重大突发性事件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通报。
第三条 进行重点工作通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提请县人民政府通报的重点工作,由业务主管科室提出,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上报州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二)拟以局名义通报的重点工作,由业务主管股室提出,报局领导批准后提交局办公室进行通报。
第四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三)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四)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合法。
第五条 局办公室应当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解决重点工作通报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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