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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商务局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2009-03-05 16:28  文章来源:南华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印章是行使行政职能权利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为切实加强印章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须盖印的各种文书,必须有领导、有关负责人的签字和注明年月日,方可用印。
  第二条 除局的正式文件、正式报表外,其余各种文件、证明、上报材料等用印后,都必须在《用印登记本》上逐条进行登记以备查。
  第三条 未填写实际内容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证明不得用印。
  第四条 使用印章应在办公室内,未经领导批准不准将机关印章携带出机关以外使用。用时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执行,不得让别人代劳或由送件人自盖。
  第五条 机关干部、职工因事办理有关手续需出具证明材料用印,应由领导、股室负责人签具意见,方可用印。
  第六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出现差错,视情节轻重必须追究用印人员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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