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是行使行政职能权利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为切实加强印章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须盖印的各种文书,必须有领导、有关负责人的签字和注明年月日,方可用印。 第二条 除局的正式文件、正式报表外,其余各种文件、证明、上报材料等用印后,都必须在《用印登记本》上逐条进行登记以备查。 第三条 未填写实际内容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证明不得用印。 第四条 使用印章应在办公室内,未经领导批准不准将机关印章携带出机关以外使用。用时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执行,不得让别人代劳或由送件人自盖。 第五条 机关干部、职工因事办理有关手续需出具证明材料用印,应由领导、股室负责人签具意见,方可用印。 第六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出现差错,视情节轻重必须追究用印人员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