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股室在收到文件的当天要将文件转交办公室,办公室收到文件后要及时处理,当天转局长、主任阅示,局长阅示后分送分管局、社领导签阅,经办公室进行收文登记后转有关股室办理、保存,各股室应在收文登记簿上签名,以示负责。需传阅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转送传阅。各股室收办的文件,次年3月底前要按规定要求立卷归档。 2.办公室收到上级和有关单位电话或会议文件等急件,应及时登记在电话记录簿和收文登记簿上,按有关规定程序通知领导和有关人员,不得拖延。 3.凡须以县商务局名义发出的各种公文均由各股室负责按统一的公文要求起草,经办公室核稿,统一编定文号,呈局、社领导签发。办公室负责安排打印,相关股室负责校对,办公室发出。 4.以商务部门为主,编发商务部门文号的联合行文,由相关股室负责商有关部门按统一的公文要求起草,经办公室核稿,统一编定文号,呈局长或分管领导签发,由相关股室到有关部门会签后,交办公室打印,由相关股室负责校对,办公室发出。 5.严格执行公文发文审核签发程序,不得将未经办公室核签的文件直接呈报领导签发。 6.以外单位为主的联合行文,不编发商务部门文号的,须经局长或分管领导会签后方可盖章发出。 7.在转发法规类文件、印发处罚决定、处罚办法等时,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报办公室审签后方可印发,并报政策法规股备案。 8.凡以县商务局名义发出或联合发出的文件,加盖单位印章时留存文件底稿和不少于5份的正式文件到办公室,由办公室分别报送领导和相关股室各1份。以外单位为主的联合文件不留存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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