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处在关键时期。为认真贯彻州商务局、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防控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结合商务工作实际,严密监控防范,用有效的工作举措,到位的保障体系,扎实的工作作风,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组织保障
成立南华县商务局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小组及办公室。
组 长:翁云龙 县商务局局长
副组长:紫菊花 县商务局副局长
成 员:方学伟 县商务局市场流通股股长
李发俊 县商务局贸易合作指导股股长
彭云彪 县商务局办公室主任
王碧海 县商务局外经贸发展股股长
彭元华 县商务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张文智 县商务局市场流通股科员
主要工作职责:
1、协同有关部门制定生产、生活必需物资的供给计划和方案,特别是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和防护设施等物资的调动和储备,共同做好采购、调配和管理工作,保证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
2、加强对市场促销活动的管理。为预防甲型H1N1流感病毒通过空气和接触在人群之间传播,县内各商场原则上要尽量减少大型促销活动,减少人员集聚。
3、负责对定点屠宰厂(点)、猪肉经营户的管理,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启动屠宰厂日报制度,密切关注生猪的流感疫情,一旦发生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例等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4、加强监测,源头治理。督促县内生猪屠宰场、肉类经营户严格执行索证验证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活猪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同时,严格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严禁病害猪肉流入市场。
5、落实预案,提前应对。一旦我县的生猪屠宰场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除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外,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有关人员及生猪迅速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甲型H1N1流感病毒传播。并通过猪肉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快速查找生猪源头,对来自疫区的生猪采取封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防控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流通股,主任由方学伟兼任。具体负责承担本局防控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防控工作小组决定的各项工作事项;负责与相关股室及有关单位的协调沟通;负责编写流感防控工作小组工作动态;负责有关信息的汇总上报,负责对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监督管理。
三、责任分解
办公室: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和州商务局报送相关信息;负责防控期间值班工作;协调召开有关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防控工作;负责本机关的防控工作,做好有关场所的消毒、保安及防控知识的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防控工作经费的落实;负责在南华县商务之窗网站发布商务系统防控工作的有关动态,并配合市场流通股等做好防控宣传工作
市场流通股:负责猪肉市场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负责生猪活体储备场点储备猪源的监管,指导其做好防控工作;负责编发防控工作的相关信息;负责协调全县商业、服务行业做好防控工作,做好有关信息报送。
外经贸发展股:负责协调全县外贸进出口企业做好防控工作;协助指导外派劳务人员做好相关防控工作;做好有关信息的报送工作。
政策法规股:负责指导局机关退休老干部做好防控工作,并向防控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四、应急预案
一旦我县发生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例或甲型H1N1流感病例,迅速启动以下应急措施:
1、建立值班制度。由办公室负责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相关信息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局防控工作小组,并由局防控办上报县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建立涉外企业联系制度。由外经贸发展股负责及时掌握进出口企业出入境人员的相关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做好相应防控工作。
3、建立预警预报制度。由市场流通股负责在防控期间紧密跟踪市场动态,认真监测猪肉市场运行状况,加大对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场储备猪源的监管,一旦肉食市场出现滞销或脱销现象,要立即启动市场供应应急机制,确保市场货丰价稳。若发现生猪活体储备场点出现疫情,要立即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隔离猪源等必要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4、强化市场监管。由市场流通股负责认真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监管工作,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现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就地隔离带病生猪,就地封存问题肉品,协调动检、卫生等部门加强检疫检验,对问题生猪和肉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5、建立局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各股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防控工作,并通过定期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向局防控工作小组汇报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五、责任追究
对思想麻痹工作敷衍,没有有效开展防控工作的有关责任人要予以警告,责令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弥补工作缺陷,认真做好防控工作。
对不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不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不服从防控工作小组领导的有关责任股室和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认真整改。
对因工作不扎实,措施不到位,行动迟缓,延误防控工作,导致疫情蔓延的,对有关责任人要给予撤职处分,并视情节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