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长效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提高全县对外开放水平,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奖惩对象为责任单位及个人、非责任单位和社会引荐人。责任单位及个人是指已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县处级实职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及行政主要领导;非责任单位是指未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相关部门、单位;社会引荐人是指为我县成功引进县外投资项目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个人或组织(不包括本县专业招商团队、专业从事招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为切实抓好招商引资分解任务的落实,已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招商引资风险保证金,各乡镇、县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为单位招商引资风险保证金缴纳人。缴纳金额:已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县四班子主要领导每人每年缴纳3000元,其余县处级实职领导每人每年缴纳2000元,各乡镇、县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每人每年缴纳1000元。招商引资风险保证金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管,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第四条 本考核办法实行年终考核奖惩,由县招商委在次年的第一季度组织实施,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各责任单位及个人和非责任单位的年度招商引资奖惩金额。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的县外到位资金,是指来自南华县境外的非财政性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引进的资金包括用于生产、经营和地方公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地方基础设施投资和在地方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引进的实物,含以实物形式投入项目的部分,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或原始发票金额确定其引资额度。国(境)外到位资金是指国(境)外客商直接投资于南华县境内的(项目),并经省州商务、招商等部门共同认定的货币和实物资金。
二、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考核奖惩
第六条 责任人的考核奖惩:已缴纳招商引资风险保证金的缴纳人,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返还其所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并按其缴纳风险保证金的等额给予奖励;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1‰给予奖励;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不到50%的,全额扣除所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不予奖励;完成招商引资任务达50%以上的,按未完成任务数比例扣除所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并不予奖励。所扣除的保证金,作为全县年度招商引资奖金。
第七条 责任单位的考核奖惩:各乡镇,县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任务数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单位10000元;任务数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奖励单位5000元;任务数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奖励单位2000元。
第八条 对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连续两年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对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进行行政问责诫免谈话。
三、对非责任单位的考核奖惩
第九条 未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及引荐人,按实际引进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未引进资金的非责任单位(不含社会引荐人),年终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对其服务招商引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后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凡在工作中态度蛮横、推诿扯皮、吃拿卡要、随意收费罚款、效率低下,造成投资者投诉、撤资的,对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如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的党政纪责任。
四、对社会引荐人的考核奖励
第十二条 社会引荐人引进的县外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引进房地产投资、矿产资源开发及不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规定的项目不在本考核范围内)。
(一)工业生产性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业地产项目,且项目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帐号等在我县办理登记的。
(二)在县城所在地和工业园区落户的,投资规模需达到300万元以上;在南华县境内除县城所在地外其它地区落户,投资规模需达到200万元以上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三)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必须在3个月内开工建设,在1年内建成投产。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根据项目的投资强度、技术含量、对地方税收贡献、固定资产投入总额等情况,按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1‰奖励社会引荐人。
第十四条 引进的项目投资业主为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100强企业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将公司总部设在南华县境内的,在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奖励的同时,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五、考核程序和步骤
第十五条 奖励申报
(一)社会引荐人。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定的引荐人,到县招商委办公室领取《南华县外来资金引荐登记表》,并对项目进行自核,逐项核实国外、省外、州外、县外的投资金额,分别填写《南华县外来投资企业投资情况统计表》,建立项目档案,备齐有关证明材料,写出自核报告,报送县招商委办公室,申请考核认定。由县招商委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县经委审查核实后,报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申报奖励时,引荐人超过1人,或以团体等单位引荐的,应自行协调确定1名人员或团体的1名负责人作为登记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下达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应按月向县招商委办公室报送县外项目到位资金有效凭证,作为年终考核奖励的依据。
(三)引进项目入驻乡镇的,须将资金到位凭证报县招商委办公室作为年终考核奖励的依据。
(四)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责任单位、责任人或引荐人,不允许把一个项目的投资额度分割给若干个责任单位、责任人或引荐人,招商引资项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或引荐人,须由投资者确定。
第十六条 奖励认定
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派出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确认。对新投产项目、在建项目的考核认定,项目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税务登记证、企业到位资金凭证及合同(协议)等有效材料;在建项目的初审,需提交银行进账单、合同(协议)、章程等材料。要求账务齐全、真实,账实相符。
奖励以购置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投入的实际到位资金为基础确定引资金额。具体是:
(一)土地投入。土地属于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要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和收据。
(二)建筑物投入。对于厂房、仓库、办公室及其它附属建筑物分别按建筑面积和建筑标准计算实际投入。
(三)设备投入。原则上以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未经评估的须查清设备的数量、名称、型号,并依据购置设备的发票和企业账目确定其投入。
第十七条 奖励审查
成立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审委员会,县长任主任,组织部长和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任副主任,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经委、县招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行政主要领导为成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评审委员会对引荐人引进资金情况、责任单位及个人和招商团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拟定当年奖惩方案,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凡经考核发现虚报数字的,将按被考核项目实际虚报数的双倍从个人、单位申报的到位资金总额中予以罚减。有虚报招商引资数额、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抽逃注册资本、账实不符的,取消个人、单位和行政主要领导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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